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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6行审33号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保康县。法定代表人冯祖成,保康县资源局局长。被申请人李杰。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杰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3月,被申请人李杰未经保康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保康县马桥镇金斗村一组集体土地140平方米新建住宅。截止保康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期间,李杰新建的砖混结构住房主体工程基本竣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人李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李杰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马桥镇金斗村一组140平方米集体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马桥镇金斗村一组14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李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李杰未仍履行。2016年6月27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080号《保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