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其全、许丽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其全,许丽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理事长。被执行人郑其全,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许丽月,女,1976年1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其全、许丽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其全、许丽月应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郑其全名下的周宁县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于房产处置变现需要的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闽092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