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明亮诉吴广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7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彩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