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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猛与赵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猛,赵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赵猛。被执行人赵传发。申请执行人赵猛与被执行人赵传发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846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