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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肖月会与赵祥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月会,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肖月会,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赵祥,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拘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肖月会与赵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