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猛等人申请执行张立新、刘新民、云南鑫河投资有限公司等人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猛,杨俊锋,杨学武,施志明,张立新,刘新民,云南鑫河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义君和商贸有限公司,禄劝海丰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保27号申请人:肖猛,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石林县。申请人:杨俊锋,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申请人:杨学武,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申请人:施志明,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人:张立新,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申请人:刘新民,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云南鑫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被申请人:云南义君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禄劝海丰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宁,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申请人肖猛、杨俊锋、杨学武、施志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3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云南xxx有限公司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禄劝xxx有限公司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禄劝xxx有限公司股权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张立新所有的云Ax**车辆、云Ax**车辆予以查封。五、将被申请人张立新存于农业银行石林县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1363864.0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计全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