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检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检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63号罪犯吴检修,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2)娄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检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00五年八月四日、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分别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二月、二0一二年五月、二0一四年十月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检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检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检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