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齐殿春与被告唐山祥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殿春,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561号原告:齐殿春,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吴立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殿春与被告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殿春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殿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齐殿春负担。审判员 程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