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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姚高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高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52号罪犯姚高明,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1)邵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高明犯抢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其改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交付执行。二00四年二月、二00六年九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九年二月、二0一一年六月、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二年、二年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理查明,罪犯姚高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高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高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