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871号原告孙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白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伟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