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桂玉与张海燕、林俊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燕,张桂玉,林俊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燕,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玉,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林俊雄,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海燕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玉、原审被告林俊雄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3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海燕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惠安县,应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张桂玉诉讼请求原审被告返还借款和利息,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海燕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海燕负担。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