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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尚建林与苟建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建林,苟建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尚建林。被执行人苟建村。尚建林与苟建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苟建村于2016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尚建林本息87733.33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苟建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以上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是否有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6)鲁05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