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素夫夜与马忠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5民初22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25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建忠,男,张家川县龙山镇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6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铁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正月26日按民俗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农历6月26日生得长子马某某甲;2010年农历4月11日生得次子马某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动辄殴打原告,原告曾因此割腕喝药,但被告仍无悔意,还打麻将夜不归宿,原告对此稍有劝阻,被告即拳打脚踢。2015年3月原告因静脉曲张腿疼,被告对此不管不问,原告只好借款1万元住院,后因还账之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共有位于张家川镇和谐家园廉租房两套,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特状诉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长子马某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子马某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次子马某某乙抚养费8万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虽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生育了两个儿子,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有时也因琐事争吵,被告也打骂过原告,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正月26日按民俗结婚,2006年2月27日补办了结婚证。2007年6月23日生得男孩马明著。2010年4月11日生得男孩马明茁。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有时还会借故殴打原告。2015年3月原告患静脉曲张需要治疗,双方随即借款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到娘家休养,因偿还医疗费发生争执,原、被告因此分居至今,并于2016年4月12日诉来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两个儿子的户口本复印件两份,用以证实其孩子的出生日期。对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在离婚之诉中,判断离婚与否的核心问题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而按照民俗结婚,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有时还会借故殴打原告,致使双方产生积怨。加之2015年3月原告患静脉曲张治疗后,因偿还医疗费用发生争执,原、被告因此分居至今,但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其婚姻关系,各自善尽家庭义务,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