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太顺、杨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太顺,杨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97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被告宋太顺。被告杨巧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宋太顺、杨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