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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太顺、杨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太顺,杨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97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被告宋太顺。被告杨巧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诉被告宋太顺、杨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