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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鹏天商行诉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鹏天商行,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255号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鹏天商行,经营场所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经营者:谷鹏。委托代理人:陈泽敏,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鹏天商行诉被告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鹏天商行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