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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19号之二原告朱永军。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建伟。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58元,均由原告朱永军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