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8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19号之二原告朱永军。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建伟。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58元,均由原告朱永军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