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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帅锋申请被执行人姜博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男,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某2,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赵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姜某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常占伟执行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