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陈纪宁、王琴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陈纪宁,王琴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2430号原告: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纪宁。被告:王琴如。原告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纪宁、王琴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纪宁立刻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陈纪宁向原告偿付违约金15万元;3、判令被告王琴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对其第3项诉讼请求明确如下:判令被告王琴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与被告陈纪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熏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陈纪宁的农业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80万元,以及被告陈纪宁持有的昆山通球铸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出资额4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1日,被告陈纪宁因经商之需,向原告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原告和被告陈纪宁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陈纪宁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期15天,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如逾期,则向原告偿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2014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陈纪宁指定的银行账号转账500万元。借款到期之后,被告陈纪宁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11月7日归还原告50万元、50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归还,也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查明,被告王琴如与陈纪宁于1991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纪宁、王琴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00元,现减半收取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00元由被告陈纪宁、王琴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