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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胡叶妮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叶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99号被执行人胡叶妮,地址中牟县。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与胡叶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9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8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青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