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青勤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勤,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书敏,周俊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802号原告:张青勤,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素霞、李穆(实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路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郭书敏,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俊轩,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勤诉被告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书敏、周俊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青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张青勤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