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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谢杨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78号罪犯谢杨。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杨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杨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谢杨共获得奖励分85.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杨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