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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丽与徐兆端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徐兆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兆端,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1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