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库与七台河市昌隆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库,七台河市昌隆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26号申请人:张库,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昌隆煤矿职工,现住勃利县永恒乡先锋村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隆煤矿。法定代表人:衣洪贵,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3日前履行(2015)新红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43,638.49元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