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保字第7号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102号东安小区第一幢二层。法定代表人罗家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志鹏,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桂成大厦A座1805号。法定代表人王合娟,董事长。北海仲裁委员会移送仲裁保全的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海执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北海市海城区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用(2013)第C03640号、北国用(2013)第C03643号]和座落于北海市海城区南珠大道以西、湖海路以南的“国华尚源东城(和谐苑)”楼盘中限额为174861860元的房屋。本院认为,本院所受理对仲裁案件的保全行为已经全部实施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仲裁委员会移送本院仲裁保全的申请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喜成审 判 员 廖江兵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小凤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