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石龙进、曾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石龙进,曾丽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353号原告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跃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龙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曾丽苹,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林娜,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龙进、曾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因同意与被告石龙进、曾丽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本纠纷,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国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漳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