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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与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王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259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诗城路体乐城小区***号。负责人:李兵,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邓乐平,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王荣,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被告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王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承担。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雍嘉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