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3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5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胡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雷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邱 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