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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乐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刑初55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乐乐,曾用名二白,居民身份证:130927199004032712汉族。2013年8月9日因犯容留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皮县公安局拘留��2105年11月26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南皮县看守所。辩护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乐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思德、赵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乐乐及辩护人郭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22时许,在南皮县新信和商厦西门永和豆浆快餐店内,被告人李乐乐无故持刀将于某捅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乐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乐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乐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乐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乐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晚22时许,在南皮县永和豆浆,被告人李乐乐酒后拿激光手电乱照,照上在西面吃饭的被害人于某,于某质问被告人李乐乐为什么照他时,李乐乐骂街,于某还口。被告人李乐乐持弹簧刀将于东旭捅伤。经法医鉴定,于东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乐乐赔偿受害人于东旭各项损失共计二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李乐乐供述:2015年1月7日22时许,我和刘某、白海龙一起在永和豆浆喝酒吃饭,我们当时在中间座位上吃饭了,刘某当时���着一个激光小手电,放在吃饭的桌子上,我就拿着激光手电在永和豆浆内到处乱照,照上在西面吃饭的小伙子(后来知道叫于某)两、三次,这时于某就过来,说有事情吗哥们,你老照我干什么啊?我就说:你妈个了逼的,我就照你了,于某就骂了我一句,于某就用手上来打了我脑袋两拳,我就在身上拿出匕首,捅了于某脸上,耳朵、头上和右手上四、五下,于某就用拳头打了我身上和脑袋上五、六下,于某就走了,我们也走了,到了北环大转盘我就下车了,我就跑了,白海龙、刘某就走了。3、受害人于某陈述:2015年1月7日22时许,我和叶某、邱伟在永和豆浆快餐内吃饭,当时我们坐在12号桌上,我们正在吃饭的时候我们对面7号桌一个小伙子用小激光笔照我,我近视眼看不清对方,我就走到7号桌看看是不是认识,我过去一看不认识,当时7号桌坐着三个���伙子,我问:哥,有事吗?其中一个小伙子说:他喝多了(那激光笔的人)没事,你走吧,我转身想走,手拿激光笔的小伙子站起来拽住我,拿激光笔的小伙子拿激光笔照我脸几下,然后拿激光笔的小伙子上来用拳头巴掌打我的头和脸,我也拳头巴掌的打小伙子头,和拿激光笔的小伙子一起的两个小伙子过来将我们拉开了,我在一旁搬起一把椅子要砸拿激光笔的小伙子,这时过来一个小伙子把我拦下了,叶某拽着我往永和豆浆店外走,拿激光笔的小伙子拿了一瓶啤酒冲我砸来,没有砸上我,这时我感觉脸疼,脸上在流血,我的右手拇指也破了,叶某拽着我坐上了邱伟的车,把我送到医院来了,随后就报警了。4、证人叶某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7日22时,我和于某、邱伟在永和快餐店吃饭,这时在我们座位北面相隔3、4个座位的桌子上有四个小伙子也���吃饭,过了一会儿,这四个小伙子其中一个拿着一个激光笔朝我们桌子照过来,我看见一条绿色的激光线照在于某脸上,之后拿激光笔的小伙子就用激光找了于某脸上好几下。随后于某站起来直径向旁边吃饭的四个小伙子那边走了过去,我以为于某认识他们,我也没在意,突然我看见在我们北边吃饭的四个小伙子站了起来,其中一个小伙子手里拿着匕首,我赶紧跑过去想看看是怎么回事,等我过去的时候我看见于某脸上流了好多血,他的右手也流着血,我一看对方有刀子,我就赶紧拉着于某往门外走,后面一个小伙子还踢了我身体一脚,我将于某推出门外后赶紧让邱伟开车将于某扶上车,这时候打人的四个小伙子出门开车就跑了,我和邱伟将于某送到县医院来了,在医院里我打电话报警了。5、证人赵某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7日22时,我是南皮县永和豆浆的领班,当时我正在吧台给客人点餐,这时我在店内7号桌的一个男顾客和12号桌的一个男顾客在7号桌附近打起来了,我看见12号桌的男顾客拳头巴掌的打7号桌的男顾客,7号桌的也用拳头巴掌的打12号桌的,当时7号桌的男顾客手里拿着有东西,我没看清楚是什么,和7号桌的男顾客一起的两个小伙子给拉开了,12号桌的拿起一把椅子要打7号桌的,被人给拦下了,12号的男顾客往外走,7号桌男顾客用一瓶啤酒冲着12号桌的顾客砸过去,没有砸上,12号桌的就走了,随后7号桌的也走了。6、证人刘某证言,主要内容是:2015年1月7日22时许,我自己打车来到南皮县永和豆浆吃饭,我刚进门看见白海龙跟二白正在吧台点餐,白海龙问我来做什么,我就说来吃点东西,白海龙说别点了,一起吃吧,我们点完餐就一起坐到西北角的软包桌上坐下了,我就将身上的一个激光灯放到桌子上,然后我们就一起喝酒吃饭,大概吃了一个小时左右,李二当时喝多了,就拿起激光灯乱照,当时往南边墙上照,激光灯照到一桌吃饭的男子的身体上,随后该男子就过来问李二为什么照他,李二起身说;我他妈逼的就照你了,说着又再次将激光灯朝该男子面部照,然后这名男子骂了李二一句转身就走,李二也不知道在哪里掏出一把匕首,李二上去搂着对方男子脖子,就用手中的匕首朝这男子的左侧面部划了一刀,对方男子推开李二之后,该男子就用拳头朝李二身上及脸部打了三四圈,我一看打起来了,我就赶紧起身前往拉仗,我就白海龙就给拉开了,对方男子要拿椅子砸李二,我就给拦下了,之后三名男子就走了,随后白海龙拉着我和李二就走了。7、证人白海龙证词与证人刘某证词基本一致。8、辨认笔录。证明:于东旭辨认出李乐乐是殴打自己的人。9、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67号,经查证,被鉴定人于东旭上述损伤评定轻伤一级。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1、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乐乐赔偿了受害人于东旭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于东旭的谅解。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乐乐出生于1990年4月03日。13、2013年8月9日李乐乐因犯容留吸毒、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李乐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乐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乐乐不构成寻衅滋事,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乐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鲍 培 智审 判 员 刘���章人民陪审员 邢 梦 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