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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贺伟军与王丽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伟军,王丽国,王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贺伟军,男,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拉格尔街4组35号。被执行人王丽国,男,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王国玉,男,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在贺伟军申请王丽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王丽国、王国玉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