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930号原告:刘某甲,女,2011年12月28日生,满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理人:陶某,马鞍山市旺仔湾儿童影楼员工。被告:刘某乙,男,1983年3月8日生,满族,马钢港务原料厂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刘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甲撤回对刘某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