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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9号楼424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许玉鹤,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北京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应向北京恒昌泰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二十二万五千八百六十五元八角三分及相关利息等。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