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亿达刷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武汉红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亿达刷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红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600号原告:安徽省潜山县亿达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经济开发区建园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朝武,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武汉红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芦家墩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潜山县亿达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武汉红宇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潜山县亿达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安徽省潜山县亿达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