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军与被告林小君、赵春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林小君,赵春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293号原告何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X组。被告林小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X组。被告赵春江,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XX镇XX街XX委。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林小君、赵春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