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军与被告林小君、赵春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林小君,赵春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293号原告何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X组。被告林小君,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X组。被告赵春江,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XX镇XX街XX委。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林小君、赵春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