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斌与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唐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2025号原告王斌,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唐晓丽。原告王斌与被告唐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斌诉称:2014年3月,唐晓丽向王斌借款15万元,用于药店认证,当时没有出具借条,2015年2月向唐晓丽索要欠款,唐晓丽给付4万元,剩余11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王斌多次向唐晓丽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晓丽偿还原告王斌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晓丽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借条。拟证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唐晓丽向王斌借款11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于秋收给的事实。本院确认:被告唐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确认王斌举示的证据有效,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斌与被告唐晓丽的弟弟唐晓光是朋友关系,王斌通过唐晓光认识唐晓丽。2014年3月,唐晓丽以经营药店认证为由向王斌借款15万元,王斌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当时未出具借条。2015年2月,王斌向唐晓丽索要欠款,唐晓丽给付欠款4万元,剩余11万元出具了借条,载明“唐晓丽于2015年2月借王斌壹拾壹万元整(11万元)于秋收给,利息2分,如有意外,以仁德药店抵押”。借款到期后,唐晓丽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唐晓丽出具的欠条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斌与唐晓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斌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唐晓丽不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斌主张唐晓丽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斌借款1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斌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唐晓丽负担。上述费用,原告王斌已交纳,被告唐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