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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崔荣山与李光强、牛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山,李光强,牛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019号之一原告:崔荣山。被告:李光强。被告:牛桂香。原告崔荣山与被告李光强、牛桂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光强、牛桂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山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1元,保全费150元,共计201元,由原告崔荣山负担。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