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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闫恩普与被执行人黄运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恩普,黄运岭,刘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10号申请人闫恩普,男,生于1971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黄运岭,男,生于1962年1月,满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刘春光,男,生于1967年5月,汉族,住南阳市。申请人闫恩普与被执行人黄运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