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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成连与黄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连,黄成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269号原告:黄成连。被告:黄成洁。原告黄成连与被告黄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黄成洁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成连、被告黄成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2月22日,被告黄成洁向原告黄成连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凭证交原告收执,上载明:“今黄成洁借黄成连人民币叁万元正,月息壹分半”,被告黄成洁在借款凭证下方借款人处签名。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支付了一年利息至2013年2月21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成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62元,由被告黄成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蒋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