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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329号原告:赖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