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赖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329号原告:赖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