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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贷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陕西金地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财产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荔县支行与陕西金地绿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贷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执行中需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及其它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执字第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延升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