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南阳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南阳,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138号原告:孙南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愉翔,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原告孙南阳为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南阳的委托代理人袁愉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另二人借款给被告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张涛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南阳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孙南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