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匡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某,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贤华、被告人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匡某伙同肖某福(在逃)、罗某秀(在逃)与孙某英、张某平、张某、张某健(均已判刑)、陈某发(另案处理)等在隆回县金石桥镇多次筹集资金,放账抽水,组织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匡某、肖某福、罗某秀为一方共同出资,共同分配抽头渔利。孙某英主要负责纠集金石桥镇的参赌人员,张某平主要负责望见、维护赌场秩序及收账,张某主要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凑角,陈某发主要负责抽水放账和记账。被告人匡某主要负责纠集隆回县司门前镇参赌人员及凑角。每盘赌博中单注下注金额最少100元,上不封顶,每盘抽水为桌面赌资的10%,最多不超过400元。抽头渔利根据出资金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在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匡某参与开设赌场五次,总抽头渔利五万余元。具体如下:1、2013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匡某伙同肖某福、罗某秀与孙某英、张某平、陈某发、张某等人在金石桥镇金南居委会孙某英的家中开设赌场,孙某英、张某平、张某等人入股3000元,匡某、肖某福、罗某秀一方入股9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本金。孙某英、匡某召集了参赌人员李某、周某绍、陈某、贺某、孙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至当晚12时许,抽头渔利10000余元。2、2013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匡某与张某平、张某、陈某发等在孙某英的家中开设赌场。张某平、张某、陈某发每人入股3000元,匡某、肖某福、罗某秀一方入股9000元,作为开设赌场的本金。此次召集了参赌人员李某、周某绍、陈某、贺某、孙某、郑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此次抽头渔利10000余元。3、2013年8月中旬一天19时许,孙某英、张某平、张某、陈某发每人入股2500元,被告人匡某与肖某福、罗某秀一方入股1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放账的本金。在张某平的地下室中开设赌场。此次召集了参赌人员李某、周某绍、陈某、张某平、孙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此次抽头渔利10000余元。4、2013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匡某与肖某福、罗某秀、孙某英、张某平、陈某发、张某健等共同出资20000元在金石桥镇天下金石大酒店222房间内开设赌场。此次召集了参赌人员李某、郑某、贺某、李某海、陈某、张某平、孙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此次抽头渔利10000余元。5、2013年8月27日19时许,孙某英、张某平、张某健、陈某发每人参股2500元,被告人匡某与肖某福、罗某秀一方参股10000元,作为开设赌场放账的本金,在金石桥镇天下金石大酒店222房间内开设赌场。此次召集了李某、郑某、陈某、游某、贺某、张某平、孙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此次抽头渔利1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共同作案人孙某英、张某平、张某健、张某陈某发的供述;证人阳某、贺某、张某、郑某、陈某、李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匡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及隆回县公局对被告人匡某的首次讯问笔录予以证明,可以认定。2、被告人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3年8月10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2013年5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7天;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上述事实有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某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和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匡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原判已缴纳四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教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