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石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孝金、代理检察员周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葫���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石某洋于2015年1月4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高某经营的21140025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8200.00元。2、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3月3日12时许,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独树沟村赵某经营的21140389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2400.00元。3、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6月14日11时至13时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史某经营的21147334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81216.00元。4、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10月22日17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中央路王某经营的21140024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632.00元。5、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10月26日13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机街李某经营的21140080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632.00元。6、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11月2日13时许,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市场附近孟某经营的21140012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2760.00元。7、被告人石某于2016年1月1日19时30分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彭某经营的21140150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720.00元。以上骗取款项合计13078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石某洋于2015年1月4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高某经营的21140025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8200.00元。2、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3月3日12时许,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独树沟村赵某经营的21140389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2400.00元。3、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6月14日11时至13时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史某经营的21147334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史某人民币81216.00元。4、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10月22日17时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中央路王某经营的21140024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860.00元。5、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10月26日13时许,在葫芦岛���连山区化机街李某经营的21140080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632.00元。6、被告人石某于2015年11月2日13时许,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市场附近孟某经营的21140012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2760.00元。7、被告人石某于2016年1月1日19时30分许,在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彭某经营的21140150号彩票站内,以先购买彩票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720.00元。以上骗取款项合计130788.00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陈述,被石某骗取1240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史某陈述,被石某骗取81300.00元的事实。3、被害人李某陈述,被石某骗取4632.00元的事实。4、被害人彭某陈述,被石某骗取372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孟某陈述,被石某骗取2760.00元的事��。6、被害人高某陈述,被石某骗取18200.00元的事实。7、被害人王某陈述,被石某骗取7860.00元的事实。8、中国福利彩票及欠条等证明,被告人石某购买的彩票情况及给被害人书写欠条的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石某曾被行政处罚情况。10、被告人石某供述,同查明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820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2400.00元、退赔被害人史某人民币81216.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86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632.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2760.00元、退赔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7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李福山审 判 员 康翠平人民陪审员 孟繁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