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周皇森、施宇扬等与孙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皇森,施宇扬,顾径,黄永杰,孙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98号申请人周皇森。申请人施宇扬。申请人顾径。申请人黄永杰。被申请人孙谦。关于申请人周皇森、施宇扬、顾径、黄永杰与被申请人孙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皇森、施宇扬、顾径、黄永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孙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皇森、施宇扬、顾径、黄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