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辉与光热、魏敏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辉,光热,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保48号申请人:胡辉。委托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光热。被执行人:魏敏(系光热之妻)。申请人胡辉因被执行人光热向其借款1400000元并于2015年6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且逾期未偿还该借款。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魏敏所有的位于龙湖商贸城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供余文华所有的位于华阳镇湖心路(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的房屋、金峰所有的位于华阳镇望江大道学府茗苑1号楼abc(af15),af15幢4楼c402(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敏所有的位于龙湖商贸城的房屋中价值1500000元的房产(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二、对申请人胡辉提供的担保财产--余文华所有的位于华阳镇湖心路(房地权望私房字第号)的房屋、金峰所有的位于华阳镇望江大道学府茗苑1号楼abc(af15),af15幢4楼c402(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升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