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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民初33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标与被告问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标,问天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332之二号原告:唐文标,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问天宇,男,回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宁夏西吉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标与被告问天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标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其担保人徐训志自愿提供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115号金色港湾小区1栋18层3单元1801跃层的单独所有住宅(乌房权证高新字第20154289**号)作为担保,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问天宇价值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到期债权。经审查,原告唐文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原告唐文标提供的其担保人徐训志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115号金色港湾小区1栋18层3单元1801跃层的单独所有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字第2015428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江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