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9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沈卫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卫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9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卫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戴伟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伟锋,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卫平为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XX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沈卫平的起诉,上诉人沈卫平表示同意被上诉人XX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XX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沈卫平的起诉,已经上诉人沈卫平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XX撤回对上诉人沈卫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07.5元,由被上诉人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沈卫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XX峰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