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强吉与曹雪军、郭文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吉,曹雪军,郭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473号原告王强吉,男,46岁。被告曹雪军,男,39岁。被告郭文灿,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吉诉被告曹雪军、郭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901.8元,由原告王强吉负担。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