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白海龙与包那日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龙,包那日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白海龙,男,1977年5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那日苏,男,1964年1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白海龙申请执行包那日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海龙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包那日苏的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包那日苏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包那日苏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白海龙未受偿金额为495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7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