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再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冯长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长贵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再3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继兵。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长贵。委托代理人:姜礼,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娥珠��申请再审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冯长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苏中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1972号民事裁定,指令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长贵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冯长贵在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苏中建设公司也同意其撤诉。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冯长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冯长贵已预交),由一审退还冯长贵;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苏中建设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苏中建设公司。审判长 郑进民审判员 达莲花审判员 刘雪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毅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