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明祥申请执行段越飞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祥,段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31号申请人王明祥,女,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越飞,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王明祥申请执行段越飞合伙纠纷一案,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泸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段越飞未履行相应的赔还义务,申请人王明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越飞暂无履行能力,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7执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江伟审 判 员 赵建友代理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成 搜索“”